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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1-1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共青团山东省委印发的《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教工委字〔2021〕4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各类学生社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按照章程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二章 社团及社团成员

第四条 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五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和学校利益及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是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社团负责人应通过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八条 校团委加强对社团的具体指导,支持引导社团规范发展,业务指导单位按照“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学生会组织配合团组织加强对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校学生会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九条 社团成立须在校团委登记注册,方可面向全校纳新并开展活动。

第十条 社团须具备固定的业务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应是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所属单位,指导教师应是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思想政治类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每个社团应该配备至少1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最多指导2个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为社团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单位,指导教师为社团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按时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需先按照一定社团类别在校团委注册登记,通过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成立。

第十四条 社团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全称应冠以“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字样,应与其性质和主要活动内容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教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它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六条 校团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审核社团成立申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社团的宗旨、任务与本办法不符;

(二)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

(三)涉及宗教文化或外事事务的;

(四)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五)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六)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社团;

(七)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八)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九)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全体成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注册成立。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批准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九条 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社团注册成立后,可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并在校团委备案,刻制一枚统一规格、统一字样的艺术图章,以便开展工作。社团负责人对公章的保管与使用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社团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社团活动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应奉行公开原则,张贴公告、网络发布等宣传方式须署名。未经主管机构允许,任何社团不得擅用其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举办活动前,须经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获准后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活动申请(包括举办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案、财务预算表、安全应急预案等),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大型集会文体活动等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活动总结。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和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须遵守学校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须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社团及社团负责人对其网站、新媒体平台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和骨干成员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等不良行为,可以向校团委举报。

第二十六条 社团干部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社团负责人在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校团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或撤换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校团委监督检查的;

(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五)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违纪行为的;

(七)财务管理制度混乱,违反规定收取、筹集或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九)除假期外社团在两个月内未进行活动;

(十)违背我校社团发展规划的;

(十一)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相关学生需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分。

第五章 社团的财务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学校资助。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举办活动所需的各项合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社团实行财务公开,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负责,每月需向校团委报财务收支,每学期向社团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校团委、社团成员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财务记录应力求准确、规范,做到收支明确,票据完整。

第三十三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的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初到校团委办理注册,未经过注册的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只有通过年审的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社团如需修改章程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批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社团注销

(一)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社团或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社团,校团委将责令其解散,并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违反《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各项规定的;

(三)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责令解散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校团委将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社团不得进行与审核无关的活动。审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社团应在校团委办理社团注销手续,并在指导单位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