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通过对就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荐公开、就业结果公开。
第四条 在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完善“学生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学校促进就业”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 学校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公布各层次各专业毕业生的毕业去向落实率。
第二章 就业工作政策
第六条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学校就业工作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项目就业,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第七条 按照山东省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一般于每年的6月中下旬上报本年度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并于6月底-7月中旬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进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第八条 上报就业派遣方案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地;若三年之内落实就业单位,仍可正常办理派遣手续。
第九条 肄业生不具备就业派遣资格,学校不负责为其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第十条 毕业前经体检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相关事宜按有关规定处理。一年内病愈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合格者,按下一届毕业生对待;满一年仍未病愈或病愈后无用人单位接收者,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用人单位如需对毕业生进行单独体检,应安排在签约之前,否则,以学校体检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上岗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单位按在职人员病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用于择业的正式推荐材料,填写要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经毕业生所在学院审核,加盖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公章后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使用的正式文本,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毕业生须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进行注册,办理签约、解约、派遣、改派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若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内注明或附加补充协议。签约双方应信守承诺,自觉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
第十六条 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及签约双方利益,协议一经生效,原则上不允许违约。毕业生确因特殊原因提出违约的,须在取得用人单位的书面解约函,报所在学校(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签约手续。
第十七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通过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凡被录取研究生的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寄发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 参加研究生考试成绩基本符合录取标准的,原则上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但明确表示放弃升学的除外。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要在毕业当年7月1日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并出具证明后,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离校时未就业的省内生源毕业生,有就业意愿的应当在离校前登陆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进行实名登记,确定求职地,详细填写求职意愿、服务需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毕业生派遣工作。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后,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并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报到。
第二十二条 对延期毕业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延期毕业生名单,暂缓发放就业报到证。在上报下一届毕业生生源前,通过考试准予毕业的,持毕业证领取就业报到证;未能准予毕业的,随下一届毕业生派遣。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或指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或者实名登记等手续。毕业生报到后,要主动到档案接收部门查询档案接收情况,如有问题要及时与学校(培养单位)联系。若因单位原因遗失毕业生档案,须由单位出具证明,持报到证和毕业证到学校补办有关材料。
第四章 毕业生签约解约程序
第二十四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毕业生必须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注册个人用户,在签订协议书后须及时填写相关就业信息,未填写协议书信息的按派回生源所在地处理。
(一)与山东省外用人单位签约
1.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并提出省外就业申请;
2.毕业生在书面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基本情况;
3.毕业生所在学院加盖公章,并予以登记备案;
4.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5.毕业生按照书面协议书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填写“省外就业协议书”内容,并将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二级学院。如果由用人单位统一将协议书寄送学校学生工作处的,由毕业生到学生工作处取回协议书并及时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填写“省外就业协议书”内容;
6.学校学生工作处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对毕业生的签约做出确认。
(二)与山东省内单位签约
1.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并利用“新建简历”和“简历维护”功能生成个人简历;
2.毕业生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查询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并通过点击“投递简历”按钮向用人单位递交电子简历;
3.用人单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毕业生提出签约邀请;
4.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并利用“应约管理”栏目接受用人单位的邀请;
5.相应人事部门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对协议做出鉴证确认。
第二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解除
(一)与山东省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解除
1.毕业生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提出解除协议申请;
2.毕业生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供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函件的原件;
3.学校审核确认解除协议证明后恢复毕业生的签约功能。
(二)与山东省内单位签订协议书的解除
1.毕业生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申请;
2.用人单位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对解约申请做出确认;
3.学校审核确认解除后恢复毕业生的签约功能。
第五章 非师范类毕业生调整手续、改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调整手续
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1.非师范类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办理调整手续。办理完成后,毕业生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报到证。
2.非师范类毕业生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完成就业情况网上登记,由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办理调整手续。办理完成后,毕业生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报到证,也可申请教育部制式纸质报到证。
第二十七条 改派手续
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1.非山东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由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办理完成后,毕业生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报到证,也可申请教育部制式纸质报到证。
2.山东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到户籍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办理完成后,毕业生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报到证。
3.非师范类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办理改派手续。办理完成后,毕业生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报到证。
4.非师范类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外省落实用人单位的,由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手续。办理完成后,毕业生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报到证,也可申请教育部制式纸质报到证。
第六章 师范类毕业生调整手续、改派手续
第二十八条 调整手续
1.师范类毕业生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完成网上签约后,进行“申请改派”办理。改派流程完成后,在“山东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小程序直接下载电子报到证即可。
2.师范类毕业生在省外落实用人单位的,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录入省外就业协议后进行“申请改派”办理并申请纸质报到证。电子报到证在“山东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小程序直接下载即可。
第二十九条 改派手续
1.师范类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回户籍地的,上传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加盖公章)扫描件。
2.师范类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省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完成网上签约或机关事业单位网上登记后,进行“申请改派”办理改派手续。改派流程完成后,在“山东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小程序直接下载电子报到证即可。
3.师范类毕业生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后在省外落实用人单位的,在“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录入省外就业协议后,进行“申请改派”办理改派手续、申请纸质报到证。电子报到证在“山东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小程序直接下载即可。
第七章 其他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 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年度就业派遣方案上报后,放弃升学申请就业的,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9月1日前办理的,不需出具此证明),于12月底前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在升学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提出申请的,由学校核实情况后形成正式文件,连同录取通知书原件、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取消该生学籍的证明,送就业报到证签发的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在毕业升学一年以上的,不再受理补发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一条 结业生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经教务处确认,可以按照结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并在就业报到证正、副本的备注栏内注明“结业”字样。如结业生经学校考试考核合格同意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可以视情况换发就业报到证,其中,当年年底前取得毕业证书的,按照应届毕业生签发就业报到证;未在当年底取得毕业证书,但在下届学生毕业前取得毕业证书的,编入下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核发就业报到证。
第三十二条 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发办理
1997-2019届省内院校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不再补发新证,可申请办理加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其中,1997-2002年毕业的,毕业生上传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毕业生就业工作调配表》扫描件和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照片,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发办理系统上传材料扫描件照片并提交申请,经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自行下载打印加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2003年(含)以后毕业的,毕业生通过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发办理系统上传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照片并提交申请,经原就业报到证签发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自行下载打印加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电子签章的就业报到证遗失证明。
2020届及以后毕业生(含结业生)的就业报到证遗失后,不再办理补发手续。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应遵纪守法。参加校园内外的招聘活动时,要自觉保持个人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声誉。毕业生因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纠纷或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签约后,以谎报协议书丢失或其他非正当理由重新获取协议书而再次签约的,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新政策和新规定相矛盾时,应按上级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