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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1-1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正、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为更好地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考试工作,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成。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全校所有考试的组织协调、过程监控、问题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是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建设的主体,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是考试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是考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学院设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试的管理、协调、问题处理。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五条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学校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按校历规定的周次进行考试。提前考试课程、通识教育必修体育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实验课程等其他课程的考试须报学校审批后,由学院负责安排;考试时间原则上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考试中若有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主考教师可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分钟。

(二)考场安排。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座位。学校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并及时发布考试安排信息;各学院安排的考试,可与教务处协调安排时间、地点,并提前1周通知学生。

第六条 监考安排

(一)所有考试均须安排监考。考生在8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每增加30名考生增设一名监考,不足30人的以30人计。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学院负责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七条 学校集中安排的考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监考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由各学院负责协调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试方式、命题与评阅

第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答辩、论文、大作业、调研报告、上机考试、作品设计、操作考试、实验(实践)能力测试等方式,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形式。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提前告知学生。

第九条 命题

(一)试卷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思维能力,能评价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对工科专业,要注重考查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

(二)全校性公共课程及学科基础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凡教学内容、学时相同的课程,原则上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三)考试命题须有合理的效度、信度、难度和区分度。同一门课程与前三届(次)考试试题重复率不超过20%。“三基”部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部分和提高(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四)命题题型应规范、搭配合理。内容要用词恰当,文字简明,表达意思确切,格式布局合理,便于学生解答。根据考核内容的要求,确定题型及其比例。

(五)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及其参考答案、评分标准,A、B试卷题目重复率一般不高于20%。

(六)命题教师须在考试前2周完成命题工作,经试做后,将A、B两套试卷及其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一并提交至系(教研室)主任,不得委托他人。系(教研室)主任应在接到试卷1周内组织完成对试卷的审定。审定中发现的问题,命题教师必须及时整改。对于命题质量不高、题型不规范的试卷,必须重新命制。

(七)无特殊要求的试题,必须按学校统一格式印制。

第十条 评阅

(一)阅卷工作必须在开课学院组织安排下,组成至少2人的阅卷小组,统考课程必须实行流水阅卷。禁止将试卷带离学校批阅或存放。

(二)阅卷开始之前,需认真阅读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阅卷,真正做到给一分有理,扣一分有据,避免出现漏判、错判和随意减分、加分现象,分数统计应准确无误。

(三)阅卷须使用红色笔。阅卷时每大题题号左上角得分栏应填写得分,各小题注明减分,核减分数应做出相应符号表明因何减分。一份试卷评阅完毕,阅卷教师必须对每题的得分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将各大题得分以及总分记入试卷总成绩栏内,并签上姓名。记分用阿拉伯数字,要准确、工整、清楚。

(四)成绩如需更正,应在原来成绩上划一横线,另写正确的成绩。更正后要有更正人签名。

(五)阅卷教师如发现答卷中有严重政治错误,应立即将试卷报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作“= = = =”记号,在试卷的成绩栏记“×”号,并立即上报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六)如发现雷同试卷(包括字迹前后不一致),阅卷教师应将试卷报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定确认后处理,并报教务处备案。雷同试卷的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

(七)全部试卷评阅完毕,阅卷小组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查,确保各大题得分和试卷总成绩栏的分数一致。如发现错评、漏评、宽严不当、记分错误、统分错误、试卷总成绩与卷面得分不一致等情况,要及时通知阅卷教师改正,改正后由阅卷教师、复查人签字。

第五章 试卷印制、交接保管与建档归档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制

(一)试卷经学院审核后,方可付印。学校所有课程考试试卷一律在学校指定地点统一印刷并装订。

(二)试卷印刷模板要求字迹清晰,准确无误。付印前必须认真填写试卷付印单,主要内容包括试卷页数、试卷份数、考试科目、送印学院、任课教师、送印时间、要求完成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由命题教师持试卷送印单亲自送至印制单位。

(三)开课学院应提前1周完成试卷印刷及清点工作。

第十二条试卷交接与保管

(一)试卷的交接与保管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试卷在印制场所、保管场所和考场之间的流转要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登记手续,并填写试卷交接及领取记录表。

(二)在试卷印制场所领取试卷时严格按照“谁付印,谁领取”的原则,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领取时须持有关手续并出示本人证件,不能代领,严禁指派学生送、取试卷。

(三)交接时双方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试卷数量,确保无误。

第十三条试卷建档与归档

(一)任课教师负责试卷建档的准备整理工作,开课单位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和归档。

(二)各开课单位应在开学2周内完成上一学期的课程考核建档工作。任课教师要将试题AB卷、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命题审查意见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平时成绩记分册、学生成绩单、过程考核成绩的评分标准(方法)、课程总结、学生试卷等材料交至开课单位登记存档,学生成绩单还需交至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各一份进行存档。

1.平时成绩记分册应记录考勤、课堂提问、作业批改、平时测验等情况,记录的各类项目、时间、成绩要齐全,明确各项在平时成绩中所占的比例,最终形成学生的平时总成绩。

2.计入课程成绩的大作业、小论文、课程项目、讨论课题等有多种不同考核方式的,应分别给出评分标准及对应考核方式下学生成绩记录单。若有学生大作业、小论文、项目报告、汇报PPT打印版等纸质版材料则一并存档。

3.采用线上方式进行考试的,需提供系统简介、考试组织工作(包含试卷入库、考试安排、监考、评阅、原始成绩证明等)相关材料,另外需对线上监考录像保存1年备查。

4.需存档的电子材料,刻入光盘后与纸质材料一并存档,光盘盒表面需注明所在学期、课程全称、任课教师、上课专业班级(原则上为行政班、若涉及多个行政班级,则写学生所在学院并注明原因)等信息。

(三)试卷原则上按课程、教学班,分学期装袋;补考的试卷,按开课学期分袋保存;单独开班的重修试卷,按重修班装袋保存。

(四)相关材料存放顺序为:试题AB卷、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命题审查意见表、考场情况登记表、平时成绩记分册、学生成绩单、过程考核成绩的评分标准(方法)、课程总结(考试成绩及试卷分析表)、学生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其他考试相关材料。如需多个档案袋保存的,则第一个班级按上述办法建档,其他班级档案袋按学生成绩单、学生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排序)、其他考试相关材料顺序存放。

(五)学生试卷保存期限为自建档之日起至毕业离校后三年。

第六章 试卷保密

第十四条 命题和审核人员的保密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和暗示试题内容。学生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前均属学校绝密文件,凡考前接触过试卷的人员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二)试卷命题均须脱机、单机操作,不得网上传递,避免与课件混在一起带入课堂。命题教师、试做教师、审核教师严禁直接或间接地对考生透露试卷内容,严禁考前对外交流、摘录、传阅试题内容,泄漏试卷有关信息。谁命题、谁负责,责任到人。

(三)命题教师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拟定、阅示和打印试卷。

第十五条 试卷印制的保密

(一)指定印制单位要遴选政治素质好、技术水平高的人员印刷、装订、保管试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专人专岗,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二)印制过程中不阅览、谈论、记录试卷内容。要有专人专柜保管试卷的清样、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试卷印刷结束后,要彻底清理印刷装订现场,清样、印版、纸型、底片、废纸废卷要集中统一销毁。

(三)印制好的试卷要由专人清点、包装,并做好记录,全部放入试卷保密室保密柜,由专人严密管理。

第十六条 试卷交接、运送及评阅的保密

(一)严禁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领、送试卷时,做到试卷不离人。

(二)试卷从印刷单位领取后,各学院要安排专用房间进行试卷保存和发放,并设专人负责。在试卷的封装、发放过程中,要确保至少2人同时在场。

(三)阅卷场所要求门窗完好、安全系数高,阅卷期间切忌敞门空场离人,注意随手锁门。

第十七条 其他要求

(一)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试卷保密的有关规定,严防试题泄露、确保试卷安全。如发生试卷遗失、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一经查实,按《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通过、不通过)。考试总成绩及格以上或通过,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凡缺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入成绩册,并注明“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记载时注明“补考”“重修”标记。

第二十条 课程的总成绩一般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和结果性考核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标准及各部分所占成绩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一条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阅卷及成绩综合评定工作,按学校要求完成成绩的网上录入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上报时,须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不得遗失,严禁涂改,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阅卷教师和系主任及教务科科长共同负责核查。确需更正成绩的,须经阅卷教师、系主任、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在试卷上签字后,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报教务处更正。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负责,任课教师对学生综合成绩评定负责,开课学院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对出现严重成绩错误、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成绩者,按《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八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五条监考是教学任务的一个必要环节,承担监考工作是教职工的工作职责和义务。监考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试纪律检查、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考试公正、顺利进行。学院要把教师每学期承担一定场次(由学院确定)的监考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禁止安排学生担任监考。

第二十六条监考人员提前30分钟到考务组参加考务会,未安排考务组的,监考人员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场清理等准备工作。开考前将考试科目、时间、座次排布写在黑板上,要求考生将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安排考生就座,宣读考场纪律,检查考生证件,核对考试人数。

第二十七条发放试卷时,须逐份发放至考生手中,不多发不漏发。考试开始,方可允许考生答题。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上填写的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处。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入场。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回收并清点试卷,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监考人员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考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三十条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者,按《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检查学院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组织专门督考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九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生持考试有效证件,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准予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应举手示意,交回试卷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 试卷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禁止考生自带草稿纸。考生试卷须全部收回,禁止带出考场。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试卷,待监考人员清点完试卷并下达允许离场的指令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四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两人共用一套文具或计算器。

第三十五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纪或作弊者,按第十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原则上以“缺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

(二)闭卷考试至发试卷时仍将规定以外物品等带入座位;

(三)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

(四)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具有上述任意一种行为,无视警告且不改正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被口头警告达两次以上;

2.其他作弊行为但尚未构成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2.其他作弊行为但尚未构成记过处分。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2.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

3.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4.考试过程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5.闭卷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论看与否):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试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

6.携带通讯设备或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7.其他作弊行为但尚未构成留校察看处分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故意藏匿、损毁或撕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材料;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通过网络或电子设备获取他人考试内容的,视为抄袭试题答案;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以及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前用偷窃等非法手段获得试题的;

2.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试题、答题纸(卡)上互写对方信息的;

3.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电子设备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合伙作弊或者组织作弊;

6.在修业年限内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其中,已结业的学生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其补考和再次重修的机会,做永久结业处理;

7.在监考教师制止或处理作弊行为时,对监考教师有恶劣行为的;

8.考试后以威胁等恶劣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9.其他恶劣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考生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在相关材料中予以说明。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将上述表格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及时送交教务处。

第四十条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作弊问题时,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整理汇总学生作弊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处理,学生工作处将处理意见报学校办公会。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人员,按《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章 考试改革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命题教师应不断加强考试研究,积极探索形式多样、有利于考查课程目标达成的考试方法。根据课程特点、考试目的、题目类型的需要采取合适的考试形式,既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考核学生的能力。可以采用一种考试形式,也可以采用多种考试形式的组合。

第四十四条 考试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制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和推进,为教师的考试改革创造条件,切实提高考试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十六条其他类型的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