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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11-14 】

为充分发挥优秀毕业生典型示范、激励引领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本学院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记并践行党和国家对新时代大学生的期望和教导。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在评定时学业成绩无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总名次在本专业同年级总人数1/4以内。

(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就业创业实践等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明辨是非,有清晰的职业生涯规划方向。

(六)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推荐:

1.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或获得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学生。

2.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开发表的优秀论文,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获取荣誉的学生。

3.在各类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业大赛等比赛决赛中表现优秀的学生。

4.志向高远,自愿到乡镇基层、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学生。

5.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三、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每届评选一次,在毕业学年完成。

(二)各学院对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认真组织评选,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

(三)对拟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确定的初选人员名单经学院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汇总复审报学校审批。

四、奖励

(一)对校级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由学校颁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颁发全省统一制式的《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

(三)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就业。

五、其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学校全体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