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关于应征入伍学生资助政策,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第三条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以及以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学生,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入伍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1.应征入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gfbzb.gov.cn),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学校相关部门、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后,逐级报送上级部门审定。财政资金到位后,由学校及时向学生进行补偿代偿。
2.退役后回校复学的学生,登陆“全国征兵网”填写、打印、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和退役证书复印件至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