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各项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学院分管领导组成,全面负责、监督奖助学金的设置、评审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初评、初审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设立
第六条 国家、政府设立以下奖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和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三)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四)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助学金:
(一)校长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三、大四年级优秀学生。每年秋季学期组织一次,评选1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主要奖励勤奋学习、学业成绩突出的学生,按照每学年智育测评成绩评定。评选数量及奖励金额如下:
1.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按在校人数的2%评定;
2.二等奖每人每年1000元,按在校人数的3%评定;
3.三等奖每人每年500元,按在校人数的8%评定。
(三)组织能力奖学金。主要奖励优秀学生干部和在各项活动组织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按在校学生的业绩表现评定,每人每年500元。由教学院和团委具体开展负责评定,其中教学院按学生人数5‰评选。
(四)文体优胜奖学金。主要奖励在各类大型学生活动或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取荣誉、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每人每年500元,按教学院学生人数5‰评选。
(五)科技创新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主要奖励在各类大型科技创新项目、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团队及学生,奖学金设一、二等,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 元 /人或项目(团队)。以上奖金额度可根据当年获奖数目等实际情况适当浮动。
(六)专项奖助学金。学校根据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助,可冠名设立专项奖助学金,奖励金额和奖励名额由捐助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八条学校、学院应充分挖掘社会资源,积极寻求校友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全校教职工及热心人士筹集、设立社会、企业、个人奖助学基金和奖助学金。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应及时向学生工作处申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奖助学金名称、奖助学基金或奖助学金资金来源、奖助学(基)金评审办法、评定和颁奖时间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数量按上级规定执行。同一学年内,各类别奖学金均不可兼得,但与国家助学金可兼得。
第三章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学校,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5.品德高尚,诚实守信,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各方面综合表现良好。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
(二)评选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者;
(三)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于学业成绩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但达到前30%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由省评审专家审核认定。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的学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同一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
(二)评选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者;
(三)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对于学业成绩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破格申请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由省评审专家审核认定。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学年的学业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上一学年学业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二)评选学年无不合格课程者;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不畏艰难,自强不息。
第十四条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二)评选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且不畏艰难,自强不息;
(三)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和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勇于奉献,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活动;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所修课程(含任选课)不及格科目在2门以下;
(六)生活俭朴,自立自强,学年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依照申请学生的家庭困难程度及在校表现确定资助标准,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并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助学金档次;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山东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当年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历次学业测评、综合测评排名均位居专业前10%;
(二)为学校赢得社会赞誉或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三)在思想道德品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四)学生在校期间仅可获得一次校长奖学金。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如下: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认定,可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一等:
1.在A类竞赛三等奖以上,B类竞赛一等奖(竞赛分类以《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为准,下同);
2.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3.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北大核心期刊论文;
4.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五位)。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认定,可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二等:
1.B 类二、三等奖,C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2.以第一申请人国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3.荣获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前五位)。
第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捐助者和学校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2.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
3.评选学年内有考试不及格情形(公选课除外);
4.评选学年内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或者被有关单位训诫约谈。
第四章奖助学金的评审办法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评选的原则,按照“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范围组织评定,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学生学习成绩以教务管理系统数据库成绩为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流程: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并报送班级或学院。
(二)班级评议。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初步评审,将评审结果报学院。
(三)学院评审。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和各项奖助学金的要求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各项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奖助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初评结果公示期间实名向学院提出书面异议。学院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学生如对本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奖助学金主要来源于上级专项拨款、学校专项预算和社会募集,由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收支管理。奖助学金评定后由财务处将资金拨入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在发放前要对受奖助学生进行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勤俭节约等主题教育活动,严禁学生将奖助学金用于高档消费或同学宴请及其他不当用途,一经发现将予以追回并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助学金资格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助资格,追缴已发奖助学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和发放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各学院要加强管理,严禁对奖助学金进行二次分配或者以提留班费、学生活动费等各种名义扣发学生奖助学金。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